2007年7月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校区内停车被盗 学校应赔偿损失
刘海

  据新华社  停放在高校内的汽车被盗,校方是否应赔偿车主损失?日前,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帕杰罗越野车在校区内被盗的损失29万元。
  2006年6月5日,李某将其自有的帕杰罗越野车停放在四川某大学校区停车场内。该停车场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登记表上作了登记,并将机动车出入证交付给李某,向李某收取12元的停车费。
  2006年6月10日,李某发现车辆丢失,向派出所报案。李某认为,在双方建立了机动车保管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停车场未尽到对机动车的妥善保管义务导致汽车被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校方赔偿车辆被盗损失4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李某将车辆停放在校区停车场内起,双方已经按照交易习惯履行了保管物的交付手续,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同时,这所大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保管李某的车辆期间已经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因此,法院认为,校区停车场应当对李某车辆被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损失应当以造成损失之时受损物的现时价值为准,遂作出上述判决。